第一章 总 则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二十条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的实施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75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