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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日喀则、昌都、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