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Word 版下载(夸克网盘):https://pan.quark.cn/s/feda99c03f4a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

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4号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