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继承权公证之代位继承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的一天,我处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韦一。韦一表示,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现在需要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公证员在与他的对话中得知,韦一的父母共有三个孩子,他的爷爷奶奶都在解放前就去世了,这套房子是当初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房。现在办理公证主要目的是把房子过户到母亲名下方便报销单位的取暖费。 公证员在向韦一告知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时,韦一表示哥仨中有一个已经先于父亲去世了,只留下一个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韦一对公证员要求其侄女到场表态是否继承父亲遗产表示不解,韦一认为房子是父亲的个人财产,与侄女没有关系,父亲去世后房子应该直接过户到母亲名下才对。公证员耐心地给韦一解释了我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顺序及代位继承的规定,又为其解释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等。听了公证人员的耐心解答,韦一终于明白,原来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是父母的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是父亲的遗产;父亲遗产的继承人不仅有母亲、子女,如果子女中有先于父亲去世的情况,则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中有在外地或境外不能回来办理公证手续的,可以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或者委托他人代办继承手续的委托书公证之后寄过来使用。 之后,在证明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公证员为韦一一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 每一件公证的办理,都离不开公证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解释,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应该承担的义务。每当听到当事人说“办一次公证学到了好多东西”时,公证人员都会感到发自内心的喜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金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韦一,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韦二,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韦四,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韦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XX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金某、韦一、韦二、韦四因继承被继承人韦父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发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韦父于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金某、韦一、韦二、韦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韦父遗留的财产(生前与其配偶金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里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房产所有证》编号:XX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韦父的继承人金某、韦一、韦二、韦四称,被继承人韦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韦父的配偶金某;韦父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韦一、韦二、韦三。其中,韦三于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韦三共生育有一个女儿韦四。 韦父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金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韦父的遗产,韦一、韦二、韦四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韦父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韦父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韦父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母亲、儿子韦三均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韦三应继承韦父的遗产份额由其女儿韦四代位继承;现被继承人韦父的儿子韦一、女儿韦二、孙女韦四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韦父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韦父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金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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