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版下载(夸克网盘):https://pan.quark.cn/s/55176140d30f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年6月27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采用聘请立法顾问、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办法和措施,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将第七条中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修改为“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第一项中的“省地方性法规”修改为“省级地方性法规”;第一个“。”修改为“,”。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
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送交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废止案、调整的内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对废止或者修改法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将第四款的“两次”修改为“三次”。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将“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删去“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和“书面征询、实地考察”。
第三款中“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为:“法规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证情况”修改为“听证论证情况”。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法规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后加“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修改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同时将“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丰富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能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草案,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协商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草案”后加“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建议”;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后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二十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在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后加“应当在表决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连同公告”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应当适时进行清理。法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运用动态清理、专项清理、集中清理、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理等方式进行。清理情况的报告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的法规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十七、删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贯彻实施座谈会、编印法规汇编或单行本等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立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
二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增加“法规说明”。
三十一、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将公布的公告、规章文本和有关资料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十二、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的”。
三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删去第二款、第四款中的“宪法”。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