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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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3年10月27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区)宣传部门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删除第三款:“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五、将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其他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不随地便溺、吐痰,不随意倾倒污水、抛撒垃圾和废弃物,不随意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

增加两项作为第九、十项:“(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规范佩戴口罩”“(十)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规定”。原第九项顺延为第十一项。

六、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影响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三项修改为:“(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多车并排行驶,不抢行、不逆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七、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八、将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积极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四项修改为:“(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

“(二)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抵制网络谣言,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四)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得有谩骂、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和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十三、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表彰”。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修改为“住房城建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合理建设道路监控系统,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运营企业强化现场停车秩序管理和线下运营服务,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为运营电动自行车配设安全头盔并保障正常使用。

“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绿道建设中配套建设相关停车区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化提升所辖区域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引导文明就医,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排队区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宣传。”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定期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建立传播倡树文明新风的长效机制,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二十一、删除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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