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Word 版下载(夸克网盘):https://pan.quark.cn/s/552259477883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月24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犬只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删除第四十条。

—— 1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