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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废止《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鄂伦春
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月15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
一、《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2002年3月6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二、《鄂伦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18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三、《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2012年3月9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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