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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5年2月9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1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月15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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