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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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30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五、将第七条中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修改为“上级人民政府”。

六、将第十条中的 “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修改为“宅基地占地面积”。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建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五)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由村民委员会指导填写。”

九、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本区域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对属于本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管理,履行本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居民委员会对属于本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管理,履行本条例对村民委员会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的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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