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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17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立法依据的表述。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删去第四款。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四、删去第三十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三款中的“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二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章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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