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Word 版下载(夸克网盘):https://pan.quark.cn/s/d32b2a64aa04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饵料、渔药、渔饲料和渔饲料添加剂等水产投入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其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的,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证生产水产种苗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但违规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1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