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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五当召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当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文物保护、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五当召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水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广电、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当召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宗教事务部门”,第十二条中的“城建规划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四、将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文物主管部门”。
五、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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