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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5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对《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十七条。
三、对《拉萨市水资源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对《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一条。
五、对《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拉萨市水资源条例》《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和《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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