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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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本着法制统一性、适用性、合理性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市2000年以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审议,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对《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吉林市统计管理条例》、《吉林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吉林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8部已不适用或与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以上法规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对《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和《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予以修改:

1、将《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中的“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交通”修改为“市政公用”。

2、将《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上4部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修改后,其法规文本重新印发。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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