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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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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