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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2月6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五项中的“壮医、瑶医、苗医、拔火罐等民族”。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预算应当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相匹配,并逐步加大投入”,将第二款中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配合”修改为“协助”。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法制”修改为“司法行政”,删去“工商”。
(四)删去第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业态,推动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县(区)文化、民族宗教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将具有本地特色的少数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和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手工技艺、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融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教育活动。”
“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当通过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联合办学、办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
(七)将条例中的“市、县(市、区)”统一修改为“市、县(区)”。
二、对《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持下列材料”和第一项至第五项。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持下列材料”和第一项至第三项。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持下列材料”和第一项至第三项。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依法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三项中的“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
(七)删去第四十条。
(八)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三、对《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停止提供服务”。
四、对《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鼓励年产能二十万吨以上企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五、对《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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