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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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一条中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六项。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三、对《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对《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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