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2015年12月,因犯赌博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2016年2月5日,王某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悔罪意识较差,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托人到司法局询问能否由他人代办报到登记手续,司法局坚决予以否定,责令必须由社区服刑人员自己办理报到登记手续,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这一行为反映出王某无视法院判决,无视社区矫正威严。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2月5日,王某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梨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为其登记建档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之其三日内到所在的司法所报到。但王某离开司法局后未到司法所报到。经司法所电话查找,王某称已经离开梨树去往山东的火车上,不能报到。且本人拒绝回本地接受社区矫正。梨树县司法局接到司法所的情况汇报后,又打通了王某的电话,要求其回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再次告之其不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后果。截至2016年3月7日,王某仍未回本辖区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多次组织查找无果,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梨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梨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审核,会议研究决定。2016年3月21日,梨树县司法局依法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4月1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王某缓刑一年,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 (三)梨树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梨树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梨树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和梨树县公安局。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梨树县司法局收到梨树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梨树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于2016年4月18日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随同梨树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和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将王某撤销缓刑裁定书在梨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公示。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梨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在警示教育中指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没有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必将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深受教育与触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端正,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均能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认真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对于王某这样恶习较深、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此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能够端正服刑态度,树立在刑意识,自觉主动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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