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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 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 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1989年9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废止《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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