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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在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改革期间,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要求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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