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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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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