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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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29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乐山市主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乐山市主城区的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主城区规划,是指涉及主城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 主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主城区范围涉及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主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主城区建设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管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行使规划建设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主城区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七条 主城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重点内容进行说明,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或者举报违反主城区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主城区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整体保护绿心、三江、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的空间格局,对主城区发展战略、发展格局等进行部署,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城市。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作为主城区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九条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其主城区部分有关规划成果纳入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调整后,主城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应当及时修改并公布实施。详细规划依法修改前,与总体规划强制性要求不符的内容,不得作为核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主城区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主城区相关专项规划的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各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制定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其年度实施情况应当在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予以体现。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制定文旅融合、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清单。近期建设规划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心、三江岸线、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重要商业街区等重点地区开展城市设计,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屋顶、天际线等控制要求。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其属于空间治理内容和要求的应当依法纳入详细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作为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主城区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法定情形确需修改主城区规划的,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不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城市设计要求;

(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服务业、居住类建设项目,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城市更新或者开发建设,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激励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园、公厕、公交站、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供给。

集中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容积率,零星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建设街头绿地、城市驿站、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鼓励将建(构)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用地与人行道、绿化带进行一体化设计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主城区范围内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延伸覆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规范农房建设和管理,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第十八条 主城区有关区域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绿心、三江岸线、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保护范围应当严格执行《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二)嘉州古城、苏稽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合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建设控制要求,严格保护自然山水、空间格局、传统肌理、历史风貌和各类文化遗产,逐步修复并串联展示古城墙及其沿线的文物古迹;

(三)张公桥、上中顺、嘉兴路等重要商业街区应当彰显风貌特色,配备实用美观、体现城市文化的城市家具、夜景亮化,合理配置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公厕、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高铁站、高速公路、机场出入口和进港大道等主城区重要出入道路应当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注重景观塑造和绿化美化,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旅游交通引导标识,严格控制沿线的建设强度。

对凌云山远眺峨眉浮影、老霄顶俯视嘉州古城、乐山大佛远眺嘉州古城等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景观眺望的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动城市危旧房改造,加强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改造利用;

(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建设改造停车、充电、电梯等配套基础设施,整治小区安全隐患;

(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更新改造;

(四)因地制宜进行老旧街区环境整治、业态提升、消费场景创新,加强城市工业遗产、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利用,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五)完善城市功能,推进老旧公共服务和消费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多层级、全覆盖的公共服务网络;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全面排查、整治城市基础设施风险隐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老旧公园、城市绿道等建设改造,整治提升城市小微公共空间;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设备更新及活化利用,建立健全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缓堵保畅专项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主城区功能疏解,建设完善环绕绿心、三江六岸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网络,加强道路节点精细化设计,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增加公共停车位供给,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缓解主城区交通拥堵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项目、商住混合项目、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楼宇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对外开放停车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定期开展地下管线普查,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现有架空线缆和地面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埋设入地;不能埋设入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并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配备相应的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活动、商业服务等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主城区规划要求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满足物业服务、社区服务、老幼人群日常生活、健康服务等需求。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在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鼓励商住混合项目的商业独立设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对主城区城市发展阶段特征、规划实施效果、城市建设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

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改主城区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和开展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对重大项目清单中未实施完成的建设项目予以重点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主城区规划实施常态化监管机制、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主城区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主城区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主城区规划;

(三)未按照规定变更规划条件;

(四)未依法查处主城区违法建设行为;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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