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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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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