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0日,罗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32#、34#、35#、36#楼《劳务分包合同》,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241.424万元。该工程于2017年5月26日完工,完工后扣除前期预支部分,双方结算金额为84.4万元。该公司两次向罗某付部分款项,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38.675万元以商品房抵付。因双方就该抵付商品房价值存在争议,故一直协商未果。 2020年5月9日,罗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罗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二、本案焦点问题是履约合同过程中标的物价值争议; 三、罗某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12.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13.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4.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罗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其经济条件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