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前往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位于XX团XX市XX国家沙漠公园,从事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书。2019年11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徐某某在卸砖时,因铲车操作失误致使徐某某右小腿和右脚处被拖入吊带洞中,随后砖堆倒塌砸在申请人的腿部。申请人受伤后被送至XX团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28日申请人因疼痛难忍铲车司机刘某某又将申请人送至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申请人为:右足多发骨折。经过多次与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双方就赔偿事宜、劳动关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某系本地户籍,以打零工为生,现徐某某停工后,无任何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请求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并第一时间指派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陈丽律师代理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一案。陈丽律师接到指派后,积极与徐某某谈话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整理案件材料、帮助其填写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书,并协助其立案。2020年7月9日,陈丽律师再次与徐某某谈话时了解到徐某某另外又聘请了社会律师一起代理此案。陈丽律师随即告知法律援助中心,并通知徐某某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终止法律援助手续。2020年7月14日,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与徐某某做谈话笔录后,决定终止对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徐某某属于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情形,故第一师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对其进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