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丁某某与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丁某某购买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观山湖区某项目商铺一间,交铺日期为2019年5月1日。到期交铺后,丁某某在验收商铺过程中发现该商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周围环境与签订合同时置业公司的承诺不符,丁某某拒绝接收该商铺并且与该置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2019年8月2日,丁某某向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值班律师认为,如置业公司交付的商铺存在质量问题或签订合同时置业公司承诺的周围设施条件对当事人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在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周围环境设施也与签订合同时置业公司的承诺不符时,可以拒绝接收商铺并要求解除合同,置业公司应当退还其全部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丁某某在咨询之后欲申请法律援助。经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决定对其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经过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核实,丁某某有固定职业,收入稳定,并非经济困难;另外,其申请事由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对丁某某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丁某某申请事项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 三、《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本案中,丁某某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受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