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熊某与张某认识十多年,张某从事建筑工程承包行业,如果承包工程需要施工人员施工,就通知熊某来干活。两人没有签订证明两人劳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每次施工完毕,张某给熊某支付报酬,支付形式为现金支付。2018年4月20日,熊某在贵阳市某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在打墙过程中从脚手架跌落,头部受伤,当即昏迷,两位工友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因熊某受伤严重,医院对其进行了开颅治疗手术,医疗费95000元。在熊某治疗过程中,张某主动支付了医疗费8万多元,并向熊某出具《承诺函》一份,表示愿意承担熊某所有医治费用。但熊某出院后,张某没有支付剩余的医疗费1万多元,并对熊某其他请求不予理睬。据熊某陈述,张某承包的是郭某的工程,该工程发包人是贵阳某公司。在熊某医治期间,郭某为其联系医生安排床位,并支付了一笔费用。 熊某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想申请法律援助。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熊某系城镇居民且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和资产,有经济能力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依法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熊某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熊某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且其有能力委托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三、《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