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潘某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县。因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02年6月11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6700元。2003年1月30日被送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3年3月20日分流至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08年1月10日调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05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2011年7月4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28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9月6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4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7月6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南刑执字第1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桐州监狱于2017年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其提请假释。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35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学习,但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认为罪犯潘某某仍需进一步改造,目前暂不符合假释条件,对罪犯潘某某不予假释。 裁定送达后,经干警教育,罪犯潘某某能服从法院裁定,表示通过多年的改造和学习,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亲人造成的危害,虽然法院裁定不予假释,但自己在接下来的改造中,仍然会继续服从干警教育和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努力矫正恶习。该犯请求监狱根据其实际改造表现,择期再次向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请假释,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承担起社会和家庭的责任。 2018年1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桐州监狱医院监区老病残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再次集体研究罪犯潘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潘某某自投入我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警官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患麻风疾病以来,从未因患病及刑长而悲观或消极改造,能做到端正改造态度,积极配合治疗,病情好转后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该犯在劳动方面,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任务,从事值星员、监室长、联号组长等岗位,曾获评“劳动之星”。在学习方面,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写稿投稿,弘扬积极向上的改造风气,且多篇稿件被监狱《新风报》刊载,突出的是,其中一篇文章《只有自己才能救自己》还被《贵州监狱工作报》选登,曾获评2016年度优秀写稿员,确有悔改表现。原判刑期无期徒刑,现已执行刑期十四年零十一个月,上次减刑后间隔期已达二年零六个月,符合法定假释执行刑期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潘某某提请假释。 医院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于2018年1月17日审核同意老病残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3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并且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罪犯潘某某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适当。经审查,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3月12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罪犯潘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4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潘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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