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段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段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生,中专文化,捕前系医院聘用制合同工,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段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1月11日送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六监区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段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段某某自投入监狱服刑六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对其假释后危险性进行评估,作出了“建议列为一般帮教对象”的综合评估意见;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经过调查,出具了“同意接纳段某某为西秀区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意见。综合段某某的改造情况,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分监区建议依法对段某某提请假释。 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六监区认定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由于段某某所犯罪行属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意见,尽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不属于必须取得谅解意见的范畴,检察院在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有可能会考虑此情节,以致段某某不能获得假释。故刑罚执行科在审查时要求段某某和家属联系,尽量去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联系,得到对方的谅解。最后,通过段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的沟通协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取得谅解意见书后,刑罚执行科认为六监区提请段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六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段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对罪犯段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审查,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检察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段某某假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段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对段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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