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5日,当事人庞某某(男,60岁,绥阳县某镇人)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起因是庞某某在外出务工期间,妻子王某某与本地的彭某某同居,并将孩子也带到彭某某家一起共同生活。得知此事,庞某某回家与王某某沟通,王某某表示自己要和彭某某一起生活,要求庞某某和她离婚,但庞某某想要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不想离婚。由此,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故申请调委会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庞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是否合法,王某某与他人同居是否涉嫌重婚?子女抚养问题该怎么处理?家庭债务怎么分担?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 因该案当事人双方都隶属于某镇,但为不同的村,调委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4名优秀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查,调解员了解到王某某与庞某某于2006年在外务工相识,并一同回到贵州一起生活,生下一女。由于王某某身体较差,经常生病,庞某某把打工赚来的钱大都用来医治王某某。因王某某没有身份证,办理不了结婚证,就这样两人生活了十多年。由于年龄的差距导致了夫妻双方无共同语言,妻子沉默寡言,很少交流。现在王某某不愿意再和庞某某一起生活,就趁庞某某外出务工期间和本地人彭某某同居生活在一起,庞某某回家后王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和庞某某一起生活。 庞某某认为他与王某某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已经一起生活十多年,并生育有一个孩子,应该是事实婚姻。多年来给王某某治病、为生活的付出很大,所以王某某虽然出轨但他还是想王某某回到自己身边继续一起生活。 另王某某说庞某某不给他生活费,而且庞某某爱好打牌,且动手打她,致使她不愿意跟他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愿意单独抚养女儿,不要他付抚养费。 调解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庞某某同王某某的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鉴于王某某态度坚决,已经无和好可能。调解员就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庞某某与王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所有债权债务由庞某某承担; 2.庞某某与王某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庞某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某承担; 3.庞某某可以随时看望女儿庞某某。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事实婚姻的认定,其调解结果对于以后双方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以《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作为法律依据定性为同居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突破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