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杜某某,1998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人,因抢劫罪于2015年4月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2015年5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30日,八监区某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杜某某提请减刑。关于杜某某是否积履行判决中财产性判罚等环节,八监区某分监区就掌握的杜某某卷宗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积极调取杜某某减刑卷宗材料过程中,发现杜某某判决中有“罚金三千元”的财产性判罚。根据以往办案经验,罪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罚,对于杜某某的减刑卷宗被报请后法院的裁判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经过与罪犯细致讲解后,杜某某表示可联系家属到原审判决法院进行缴纳,八监区某分监区立即组织杜某某拨打亲情电话联系家属,经过罪犯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决定到原审生效判决机关进行缴纳。但由于杜某某家属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原审生效判决法院在我省齐齐哈尔市,开始时家属不十分理解,也没有第一时间到原审法院进行缴纳,但办案民警们没有放弃,一面积极对罪犯家属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讲解,告知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罚对于罪犯减刑的重要性;一面积极请示汇报,委派民警再次带领罪犯及时拨打亲情电话,与家人沟通协调,最后杜某某家属积极的配合原审判决机关履行了杜某某的财产性判罚,并以最快速度将执行票据等证明材料邮寄我狱,至此,杜某某的卷宗材料基本完成。因杜某某在考核期内系少年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分监区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对杜某某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7月31,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8月28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杜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杜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于8月29日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杜某某减刑案的公示情况及卷宗材料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及不良反应,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备案后,又予以七个工作日公告。公告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书面意见。 2018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减刑卷宗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0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杜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杜某某减刑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2018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杜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接到法院裁定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8年12月15日召开罪犯减刑宣判大会,并送达相关文书,减刑裁定即时生效,该减刑案件也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