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关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黑刑三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2012年12月19日送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7日被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4日,根据《黑龙江省黎明监狱2018年第二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黎明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关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罪犯关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全年无违纪行为;该犯能够积极按时完成好每天的劳动任务,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实用技能,各门考试成绩合格,改造表现良好;该犯有悔改的表现,在监内表现一贯较好。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3948.5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348.5分,其中年度积分1237.5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二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罪犯关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8年9月14日,黎明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0月11日,经黎明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二监区认定罪犯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关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15日,黎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关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呈报九个月,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18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的意见。 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8年11月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罪犯关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罪犯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关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4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关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法裁定罪犯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