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黄某华于2017年08月18日交通事故受伤,就诊龙岩市博爱医院,诊断“全身多处撞击伤”,后转诊龙岩市第一医院,行“左小腿截肢术”等处理。现要求1.依照“两院三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予评定伤残等级;2.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鉴定过程】
龙岩市博爱医院出院小结摘录:姓名:黄某华,住院时间:2017年08月18日—2017年09月05日。住院经过:患者以“骑车撞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左足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余”为主诉入院。查体:神志清楚,左足肿胀明显,踝关节及足背屈曲畸形,可及明显骨擦音及骨擦感,左足背外踝下足根至第4趾背见一大小约15×5cm创面,伤口皮肤撕脱掀起,伤口创缘不齐,创面活动性渗血,伤口内可见第3、4、5跖骨基底部,第1-3楔骨、外踝粉碎性骨折及足背动脉撕裂,伤口沿趾蹼向两侧延伸,足底皮肤软组织中空脱套掀起,延伸至足跟处,各趾末梢颜色稍苍白,张力稍低,伤口周围及各趾皮肤感觉麻木。X线片、CT片示:1.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足跟骨、舟状骨、骰骨、第1-3楔骨、第2-5楔骨及第5趾末节趾骨骨折。入院后完善检查,急诊行“左足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脱位复位内固定+关节囊破裂修复+神经、血管、肌腱、跟腱断裂修复术+跟骨牵引术”,因皮肤缺损,遗留创面。于8-31行“左足清创扩创+VSD闭式引流术”,于9-3拆除引流装置,术后予抬高患肢、跟骨牵引、抗炎、消肿、止痛、输血等对症处理。现患者足背伤口肉芽新鲜、足底伤口见部分组织坏死渗出,各趾颜色略苍白。出院诊断:全身多处撞击伤1.左足背、足底、小腿后侧下段皮肤软组织挫伤并部分缺损;2.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部分缺损;3.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并部分缺损;4.左足跟骨、舟状骨、骰骨、第1-3楔骨、第2-5跖骨及第5趾末节趾骨骨折;5.左踝关节囊破裂;6.第2-5趾跖背侧韧带撕裂并第1-5趾跖关节脱位;7.左足腓深、腓浅神经断裂,左足背动、静脉断裂,足底内外侧动、静脉断裂、第4趾趾底动脉断裂,左足跟腱部分断裂;8.左头顶部头皮挫裂伤,左肘部、左肩部皮肤挫裂。 龙岩市第一医院出院小结摘录:姓名:黄某华,住院时间: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20日。住院经过:患者以“左足踝外伤术后反复破溃、流脓半个月余”为主诉入院。入院查体:神清,痛苦面容,左足敷料包扎,渗液明显,打开敷料见左足踝肿胀畸形,外侧可见大面积皮肤缺损,部分肌腱、骨骼外露,创面见大量黄绿色恶臭脓性分泌物,左足内见多枚克氏针固定,肢端血运、感觉差。(09月07日)左下肢X线示:1.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2.左侧第5跖骨远近端及第2、4跖骨近端骨折;3.左侧多发跗骨周围骨质显示不清。于2017年09月08日行“左小腿二期清创,血管、神经探查,小腿截肢,皮瓣成型术”,术后予抗感染、止痛、对症处理。 鉴定过程 1、本检验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检验仪器:直尺,量角器,照相机,阅片灯。 3、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柱拐步行,左小腿中段截肢外观。检查配合。左小腿中段以远缺失。 查阅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片示: 4.1龙岩市博爱医院2017年08月18日DR片(片号:32171)示:1.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足跟骨、舟状骨、骰骨、第1-3楔骨、第2-5楔骨及第5趾末节趾骨骨折。 4.2龙岩市第一医院2017年09月07日X线片(片号:1348265)示:1.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2.左侧第5跖骨远近端及第2、4跖骨近端骨折;3.左侧多发跗骨周围骨质显示纹乱。
【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所见及被鉴定人诊疗医院资料,被鉴定人外伤致1.左足背、足底、小腿后侧下须皮肤软组织挫伤并部分缺损;2.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部分缺损;3.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并部分缺损;4.左足跟骨、舟状骨、骰骨、第1-3楔骨、第2-5跖骨及第5趾末节趾骨骨折;5.左踝关节囊破裂;6.第2-5跗跖背侧韧带撕裂并第1-5趾跖关节脱位;7.左足腓深、腓浅神经断裂,左足背动、静脉断裂,足底内侧动、静脉断裂、第4趾趾底动脉断裂,左足跟腱部分断裂;8.左头顶部头皮挫裂伤,左肘部、左肩部皮肤挫裂。在医院行“左足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脱位复位内固定+关节囊破裂修复+神经、血管、肌腱、跟腱断裂修复术+跟骨牵引术”,因皮肤缺损,遗留创面。于8-31行“左足清创扩创+VSD闭式引流术”及后期于2017年09月08日行“左小腿二期清创,血管、神经探查,小腿截肢,皮瓣成型术”,术后予抗感染、止痛、对症处理。经四个多月时间的康复恢复后,检验时,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柱拐步行,左小腿中段截肢外观,检查配合。左小腿中段以远缺失。该损伤(一)依照“两院三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7.6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条款之规定,评定为七级残疾;(二)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10.6肢体离断条款之规定,评定其误工期120-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华交通事故致左小腿中段以远缺失,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残疾;其误工期120-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