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5时许,在晋江某街道雇佣黄某的摩托车前往某商务宾馆途中,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黄某,致黄某死亡。随后在逃跑至某网吧途中,先用刀割伤自己手腕,后又持刀刺伤网吧的网管员刘某,后又刺了自己腹部一刀。案件送至检察院时,检察院人员认为其作案动机不明(主要指对网管员刘某的伤害动机),为慎重起见,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此,特聘请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余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2、头颅CT平扫:头部多层螺旋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3、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中度异常(回答时夸大倾向明显,报告结果不准确。) 4、韦氏智力测验:FSIQ=85(中下水平。) 5、临床记忆测验:MQ=80(低于平常。)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检查尚合作,问之有答,对答切题。情绪尚稳定,情感反应与内心体验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清楚陈述。称:“我在广东打工了一年,在电子厂上班,工作还算顺利,每月可挣3000元,主要用于吃、喝及上网玩游戏等。我是在广东务工时开始饮酒的,但并不需要每天都喝。2016年11月左右时,那时因我的女朋友嫌弃我,她说我们不合适,我们分手了。所以我感觉心情不好,当时有去跳海自杀,后来是我又自己爬上来的,以后我就好了。一直到2017年2月,我到福建这里打工。我在安踏打工时,工作还好,当时的工资也够用。后来我觉得工作比较累,又赚不到钱,所以我就辞职了。之后,我在外面逛了一个月左右,我都是住在酒店里,把钱都用得差不多了,又不想找工作(所以没钱花了)。我现在很后悔,感到很内疚,杀人就该偿命。那天,我如果没喝酒的话,应该是不会这样做的,是喝完酒后胆子比较大,才敢做的。”问:“请你将这次的经过说一下。”答:“当天我吃完烧烤时,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我身上带有一把两天前刚买的水果刀。我骗老板说要去接朋友,老板同意了,我就走掉了。如果当时老板抓住我不放,我有想要拿刀出来吓唬他一下。当时我共喝了7、8瓶啤酒,人有点模糊的感觉。后来我就想要赶快搭摩托车离开,因为老板一直在看着我。我就随便说了一个地方,问摩托车工说要多少钱,我也没还价,就坐上车去。后来,车到了宾馆旁边停车,我身上没钱,怕他向我要,我就想先下手为强。我当时喝醉了,怕跑不过他,就随便地刺了他一下就跑。后来,我听到他喊‘救命’,就回去叫他不要叫。他就用头盔打我,并追着我打,我很生气,就又给了他一刀,因为我喝了很多酒,也很生气。”问:“你有打算刺死他吗?”答:“我没有这样想。”问:“你知道刺伤别人,公安会抓你吗?”答:“知道。”问:“你为什么要割自己的手腕?”答:“因我感到很害怕,我后悔伤了人,我刺了他,我想到杀人要偿命。”问:“你是因为畏罪吗?”答:“是的。”问:“请将后来发生的事情继续说?”答:“我顺着马路一直跑,跑到了一间网吧,我当时就想赶快离开那个地方。那个网吧,我以前有去过二次,我想跑进去找个地方躲一下。我跑到收银台,看到一女网管在睡觉,当时脑子很乱,很害怕,怕被别人看到,也怕警察来抓,也有一点怕被女网管发现,不知道为什么,就捅了她一刀。”问:“你为什么又捅自己一刀?”答:“我当时醉了,不知道。”问:“你现在对政府有什么要求吗?”答:“我是喝完酒胆子比较大才会那样做的,我很内疚,很后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也应该要赔钱的,只不过现在我没钱赔。”问:“你平时与同事关系如何?”答:“一般吧,我跟人对视时会觉得不好意思。”问:“你那段时间想自杀是一时出现的念头,还是持续很长时间?”答:“是一时出现的。”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思维联想过程及逻辑推理正常。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智力正常,有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王某无明确的精神病家庭史。初中二年级辍学后外出务工,工作均能胜任,社会适应功能正常。平时性格内向少语,孤僻,较少与人交往。2016年11月因与女友分手,曾有过一次自杀行为,后又自行终止。此后,能正常工作生活,无其他相应的思维、情感及行为异常表现。故考虑为:当时系因与其女友分手精神受到刺激,而出现的心因性应激反应表现。 2、据全部送鉴资料反映,被鉴定人王某在被抓获时处于醉酒状态,当时测血液的酒精浓度约100 mg/100ml,达一般醉酒程度。毒品检测阴性。讯问时,他对案件能清楚陈述,并没有隐瞒,他的口供和当时的监控一致,提示被鉴定人在作案时意识清楚,并可排除使用兴奋剂所致的精神障碍,而判定其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 3、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问之有答,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与内心体验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清楚陈述。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思维连贯,逻辑推理正常。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智力正常,有自知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某既往无明确的精神病史,平素精神状态正常,社会适应功能好,案后测血液酒精浓度达一般醉酒程度,故可判定其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普通醉酒状态的诊断标准。其目前的精神状态正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1、据全部送鉴材料提供,被鉴定人王某既往无明确的精神病史,平时性格内向少语,较孤僻。 2、被鉴定人王某在福建安踏务工期间,精神状态正常,工作胜任好,社会适应功能正常。后因嫌工作累,挣不到钱等原因而自行离职。离职后未再就业,将原有的积蓄挥霍一空。案发当日身无分文,在一烧烤店吃喝,期间饮啤酒7、8瓶。曾想用刀吓唬老板想要赖账,后骗取老板信任而雇佣受害人黄某的摩托车成功逃脱。之后想不付车费,而采取持刀伤害摩托车工企图逃脱。因遭其反抗而恼怒,再次持刀伤害受害人,事后因感害怕而畏罪自伤。当逃至某网吧想躲避时,因怕被睡中的女网管发现,怕被警察抓获,而又持刀将女网管刺伤,之后畏罪再次刺伤自己。在鉴定时自称:“我是喝完酒胆子比较大,才会那样做的。”在整个过程中其作案对象、动机明确,提示其在作案时意识清楚,系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放纵,有辨认能力存在。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某在作案时意识清楚,处于普通醉酒状态。系在现实动机(为了赖账及畏罪)支配下作案。由于饮酒系个人的自主性行为,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目前的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伤害他人行为感到后悔和内疚,并能为自己辩解,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及接受处罚。对案件的性质和后果能清楚认识,故评定其目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某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王某目前精神状态正常,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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