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2017年9月11日,张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2017年9月26日,张某到文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5月15日至5月18日,廊坊市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培训地点为廊坊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廊坊市司法局通知要求,2018年5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张某于2018年5月15日12点30分到文安县司法局报到,统一参加此次集中教育培训。 当日,张某未按时报到参加培训。文安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告知其不参加教育培训的后果,但张某态度蛮横,不思悔改,在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由于张某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培训,态度蛮横,影响恶劣,2018年5月16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文安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对张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附带通话记录、工作人员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笔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县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结合张某的一贯表现,经集体审核同意后,于当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决定向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对张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5月20日,文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杜绝违法违纪的行为。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文安县司法局提请行政拘留过程中,自觉接受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文安县司法局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同时抄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局了解了有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文安县司法局利用张某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全面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引以为戒,深刻反思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表现,进一步增强接受司法所日常管理、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小结】
此次给予张某治安处罚,有效地惩罚了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对极少数不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