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香河县。2017年6月,郭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吴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2017年7月12日,郭某到香河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郭某,要求其于2018年1月2日到司法所补课,郭某仍未按要求到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提请香河县司法局给予郭某警告一次。 2018年1月26日,郭某无故未按规定到香河县淑阳矫正基地参加培训,工作人员通知其于1月31日到香河县渠口矫正基地进行补课,郭某依旧未参加补课。经县司法局批准,2018年2月1日再次给予郭某警告一次。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郭某于2018年2月1日到司法所领取警告通知书并接受教育,郭某仍旧未到。2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警告通知书送到郭某家中,并通知其父亲督促郭某于2月5日到司法所接受教育,郭某仍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郭某违反监管规定,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且经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 2018年2月5日,经香河县司法局集体审核同意后,于当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向香河县公安局送达建议书及两次警告决定书副本等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对郭某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2月7日,香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行政拘留后,郭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认识到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郭某表示今后一定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格自律,争取做一名守法公民。 (五)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香河县局于2018年2月5日,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同时抄送香河县检察院,县检察院认定给予郭某治安处罚适用相关法律适当,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集中培训教育的时机,将郭某的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中进行了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一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起到了震慑社区服刑人员的作用。

【小结】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强化管理,能够有效扭转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的现象,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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