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系兄弟关系。其母刘某于2012年6月13日与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于2015年5月11日与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于2015年8月11日与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又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后刘某于2018年9月22日去世。现兄弟俩接到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通知,可选安置房及周转费、周转补贴。2018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对上述事项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补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补2)、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死亡证明、刘某之夫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受理该案件后,核实了亲属关系情况、查询了刘某的婚姻登记记录、调取了原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明。2018年11月8日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协 议 立协议人: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 请 人: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刘某已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死亡,刘某是XXX区XXX村XXX号产权人(被征收人),根据北京市X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刘某应安置房屋为:贰套叁居,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为XXX平方米;每月共发放周转费XXX元。因刘某已经死亡,现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就拆迁周转费及选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立协议人一致同意上述拆迁周转费均由XXX代领,此代领不涉及上述款项的归属事宜。 2.立协议人一致推选XXX进行上述回迁房的选房并签订相关协议,代领钥匙等,选房不涉及房屋产权归属事宜。 3.由B代为办理与上述取款、选房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宜。 4.立协议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协议自立协议人签字或盖章、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陆份,立协议人共收执肆份,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存档贰份。 立协议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公 证 书 (2018)京华夏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 请 人: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申 请 人: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兹证明A、B于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并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