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助当事人按真实意愿分配财产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Y的原配妻子早年因意外去世,Y与原配妻子育有一子甲,Y原配妻子去世时,甲尚年幼(3岁左右)。Y丧偶后与X结婚,并育有一子乙。再婚后,X对甲视如己出,与Y共同抚养甲长大成人,并帮助其娶妻生子。早期甲与X、Y关系尚可,但甲再婚后便与X、Y往来甚少,很少回家看望,也没有物质上的支助。相较之下,乙对X、Y非常好,虽然不居住在一起,但乙每天回家看望X、Y并一起吃饭,逢年过节还会给X、Y资金上的补贴。X作为甲的继母,对甲并没有过多要求,也不会要求甲像对待生母一样对待自己,但是甲对自己的生父Y竟然也没有孝心,不尽赡养义务。X、Y对甲很是心寒,同时也为了避免日后发生财产纠纷,决定来到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将二人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乙。虽然X、Y决定设立上述遗嘱,但看在甲生母的情面上,二人还是决定留给甲人民币XX万元整的现金,但这部分内容并不体现在公证遗嘱中,二人会在合适的时机下再给甲这部分财产。 遗嘱作为一种处分行为,是遗嘱人的合法权利,也是遗嘱人按照自身意愿分配财产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公证遗嘱因其证据力优势目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选择,特别是在遗嘱人合法继承人数量较多,容易发生财产纠纷的情况下(如重组家庭、老人丧偶后再婚家庭等),立遗嘱人更愿意设立公证遗嘱,以便在去世后对抗非遗嘱继承人的质疑。诚然,在实践中,由于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了家庭成员不因遗嘱问题影响和睦相处,大多都是在保密的情形下完成的。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公开,非遗嘱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一般都会难以接受,在财产继承过程中一般都不予配合,导致财产继承纠纷。但即便如此,公证遗嘱目前仍旧具备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允、客观的平台,使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真实意愿,并明确固定下来。无论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在其所有合法继承人看来是否“公平”,遗嘱都是遗嘱人的意愿表达,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公证遗嘱的效力,遗嘱都应该得到接受和认可,这不仅仅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更是法律对人本身的关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X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A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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