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张某与某村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苍硕高速公路建设征收了宾阳县某村的部分山场(以下简称“纠纷山场”),其中的4亩土地为村民张某用于种植树木,该部分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为6万元,由张某本人收取。之后,该村与村民张某对上述征地补偿款的所有权有分歧,进而产生纠纷。随后,该村村民代表与张某进行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化解纠纷,该村于2019年4月下旬某日向宾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主张纠纷山场属该村所有,山场被征收后,补偿款应当归该村所有,而村民张某私自在山上种植树木,将土地征收补偿款据为己有,属于侵占集体财产,理应予以退还。

【调解过程】

为查清纠纷情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赴该村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 调查询问中,该村村民反映:1.大约1970-1980年,该村在自有山场上种植甘蔗等生产经营集体项目;2.1980年该村将自有山场划分至各生产队,但纠纷山场并未纳入该次分山范围;3.2006年村民张某自行到纠纷山场上种植树木至今,该村曾要求张某以每亩8元的价格承包其所种植的区域,张某不同意;4.在建设高速公路征收纠纷山场的过程中,由于该村村民普遍外出务工,对山场的征收事宜并不知晓,所以未能提出异议。 而村民张某则表示:1.1983年其嫁到该村成为该村村民,并不了解该村1980年分山的情况,但知晓该村未将纠纷山场进行划分;2.1986年起,其到纠纷山场开荒,种植木薯、李子等作物,至2006年开始种植树木;3.除其本人外,其他村民也在不是征收范围之内的其他山场自行开荒种植,该村的行为属于针对其个人;4.纠纷山场的征地补偿款的确由其本人收取。 因苍硕高速公路的修建,纠纷山场的原貌已被破坏,现场勘验纠纷山场只能查阅当时征收土地的相关材料。根据这些材料记载,纠纷山场分成三块地,分别为两块林地和一块旱地,总面积为4亩,土地附着农作物为桉树。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为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款为5万元,青苗补偿款为1万元。 2019年5月下旬某日,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该村村民代表坚持认为纠纷山场属于该村所有,村民张某未经该村许可,自行在纠纷山场种植树木,其行为属于非法占用集体资源。对于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当然属于该村所有,张某应当将其退还。张某则坚持:1.除她之外,还有村民在其他山场自行开荒种植,该村不能只针对其本人;2.纠纷山场原为荒山,其个人开荒之后,才使得纠纷山场产生了更高的收益,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不能全归村里所有;3.如果其本人将征收补偿款退还该村,对于其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开荒种植的,也应做相同情况处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镇调委会归结出本纠纷的焦点问题:1.该村要求张某全部退还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2.张某要求部分退还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3.张某认为自己被该村针对了,要求对具有类似情况的其他村民采取相同的措施。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镇调委会指出,张某的意见有合理之处,理由在于:1.张某的开荒行为使纠纷山场的部分区域从林地变成旱地,提高了土地的征收价值,其行为理应得到劳务补偿;2.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是针对纠纷山场的土地附着农作物,而这些附着农作物为张某购买和种植的,因而青苗补偿款应属于张某;3.由上述两点可知,虽然该村并未将纠纷山场进行划分,但征收补偿款全部属于该村也并不合理。因此,化解本纠纷的关键所在是合理引导该村将焦点从全部退还土地征收补偿款转变为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其次,还要解开张某认为自己被针对的心结,消除其对抗心理,从而降低纠纷调解的难度。只有达成以上两点才能使纠纷双方的经济利益、精神需求得到平衡,进而有效化解本纠纷。为此,镇调委会决定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开展调解工作。 对于该村,由于村民们普遍在外务工,不清楚纠纷山场的征收情况,因此,这部分工作的关键在于解释纠纷山场的征收及土地补偿情况。为此,镇调委会向该镇人民政府申请调阅纠纷山场的征收材料,向该村说明:1.纠纷山场原为林地,由于张某的开荒行为才使部分山场变成旱地,从而增加了补偿金额;2.纠纷山场的土地征收补偿金分为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数额分别为5万元和1万元。随后,镇调委会向该村提出调解建议,由于张某的开荒行为增加了纠纷山场的土地补偿数额,可以适当给予张某劳务费。另外,青苗补偿款是针对纠纷山场的土地附着农作物,这些附着农作物为张某自行购买和种植的,其补偿款应当给予张某,余下的征收补偿款归该村。对此,该村表示同意。 对于张某,根据其所陈述的意见,可以判断其已经具有退还纠纷山场征收补偿款的意愿,但张某认为此事件属于该村针对其个人所采取的行为。为了消除其顾虑,镇调委会提出调解建议:1.将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分为两部分,土地补偿款为该村所有,青苗补偿款为张某所有,张某将土地补偿款退还该村;2.以本纠纷为标准,将处理方式纳入该村的村规民约,对以后发生的类似事件以相同方式处理。对此,张某表示同意。 “将本纠纷的处理方式纳入该村的村规民约,一方面有利于化解本纠纷,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相同类型的纠纷再次发生”,该村在听取镇调委会的建议后,也表示可以接受。至此,本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双方形成了共同的认识,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纠纷调解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张某将土地补偿款5万元退还该村;青苗补偿款1万元属于张某; 2.在以后,凡与本次纠纷涉及的土地有相同情况的,都按与本次纠纷相同的方法处理,即该村集体所有、村民自行开荒的土地,土地补偿款属于该村集体,青苗补偿款属于自行开荒的村民; 3.协议纳入该村村规民约,村民应当严格遵守; 4.该村支付张某劳务费2000元。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为征地补偿款归属纠纷,核心问题为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该钱款归一方所有,还是应分属双方。化解争议的关键在于,确定征地补偿对象的所有权人。在本纠纷中,纠纷山场的征收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顾名思义,土地补偿款针对土地损失,而青苗补偿款则针对土地附着农作物的损失。纠纷山场的所有权人为某村,因而,土地补偿款理应属于某村;对于青苗补偿款,土地附着农作物的所有权人为张某,青苗补偿款则理应属于张某本人。 在涉及钱款归属的纠纷中,倘若纠纷钱款全部归属于其中一方,另一方则往往难以满意,从而使纠纷调解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寻找到既符合法律、又符合常理的依据,来将纠纷钱款进行划分,尽可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对于化解纠纷而言尤为重要。在本纠纷中,青苗补偿款和张某开荒纠纷山场的劳务行为就是化解本纠纷的最佳突破口。在调解工作中,镇调委会正是充分利用这一突破口,对纠纷双方进行反复劝说、辨明事理,从而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另外,本纠纷属于共性问题,为了平息张某及其族人的不满,并且使得以后不再发生相同类型的纠纷,或者相同类型的纠纷发生后具有可供因循的处理方法,在该纠纷的调解协议中,将纠纷的处理方法纳入该村村规民约既有助于当下,还可以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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