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唐某与卢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江南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接到某村治保主任电话称,在某村桥头发生群体性事件,派出所已经出动警力在现场维持秩序,希望调委会派人配合派出所到现场进行调解疏导。得知情况后,调委会立即安排调解员赶赴现场,对现场聚集群众进行劝导疏散,并悉心了解纠纷情况。 原来,浙江老板卢某在当地发展养殖业,其饲养的大批鸭子冲进某村村民唐某承包的鱼塘,造成了鱼塘损失。询问中,唐某认为事发前已多次提醒卢某要小心看管鸭子,但这次还是因为卢某管护不善,导致鸭子不但吃了鱼塘里的鱼苗,还将携带的病菌带入池塘中,造成水体污染,对鱼苗造成不可逆转的生存威胁。因此,唐某要求卢某承担抽水清点鱼苗和赔偿鱼苗死亡的费用,但卢某对此却不予认可。双方争执不下并各自找来亲戚朋友对峙。调解员在稳定现场群众情绪后,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查中,唐某认为,其鱼塘内投入了约400万条鱼苗,按照养鱼的生长周期计算,一般长40天就能收获贩售,但卢某饲养的鸭子冲进池塘,吃了鱼苗并将病菌带入池塘,导致自己的鱼苗无法创造经济收益,由此造成的损失都是卢某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卢某认为,自己养的鸭子都是健康的禽类,因此否认鸭子进鱼塘污染水质的说法。同时认为,唐某依仗自己是本地人,召集村民聚集给自己施压,是排挤外商在本地经营的行为,是涉黑涉恶的体现,因此既要求及时调处双方矛盾,定纷止争,又要求当地政府必须按照涉黑涉恶的法律责任处理涉事村民。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委会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做好纠纷的前期调查工作,将纠纷性质及时理顺,既要平息纷争让群众满意,也要解释清本次纠纷是否属于卢某及其召集来的亲朋好友所主张的涉黑涉恶问题,在调解中做好扫黑除恶的宣传,避免事态扩大化。 调解前,调解员在安抚双方情绪的同时,对双方陈述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唐某向调解员出具手机视频证据,视频中显示当天下午有大约200只鸭子冲进鱼塘。唐某所述属实。另一方面在卢某家,调解员在向卢某展示视频证据的同时,向其解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有义务看管好自己的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卢某未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其饲养的鸭子冲出围栏进入唐某承包的鱼塘,致使对方的权益收到损害,应当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面对调解员有法有据的阐释,卢某承认自己饲养的鸭子确实进了唐某的鱼塘,但坚称自己饲养的鸭子并未携带病毒进入鱼塘,且鱼苗和鸭子均为活体,鸭子可能根本抓不到鱼苗。所以,卢某不同意唐某提出的“抽塘验鱼苗”的方案,而是提出将唐某承包的鱼塘(含鱼苗)全部转由他经营或者支付1000元作为一次性赔偿。由于双方分歧很大,并可能引起新的群体性冲突,调解员及时疏导并安抚双方激动情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转变调解思路,进行一对一、“背对背”调解。 调解过程中,唐某表示,自己已经请第三方对鱼塘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示水质未遭受到污染。但仍坚称卢某饲养的鸭子吃了自己的鱼苗,要求唐某承担赔偿款合计20000元。但是,唐某此时突然决定不再接受调解,侵权方的不配合让调解再度陷僵局。 几天后,调解员接到村民电话称,卢某饲养的鸭子再次冲进了唐某承包的鱼塘。这个电话,让调解员看到了调解成功的希望。趁此机会,调委会、派出所以及双方当事人再次集中在现场。此时,卢某再次提出唐某召集村民聚集给自己施压,是涉黑涉恶行为,企图对自己饲养的鸭子冲进唐某鱼塘的事实进行狡辩。调解员当即拿出扫黑除恶的法治宣传资料,向其耐心的解释何为黑恶势力,希望其能认清事件真实情况。同时,调解员也积极做唐某及家属的思想工作,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争一口气是一时,情谊却是一世,和气生财方为良策。希望他们能理性协商赔偿,尽快结束纠纷,纠集群众不仅对解决纠纷无益,还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冲突。经过调解员劝说,双方终于静下心来思考,并站在对方立场进行考量,通过法与理情感式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双方共同在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卢某同意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为赔偿金,并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唐某; 2.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再因该侵权纠纷发生争议。

【案例点评】

简单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几经波折后终于画下句点。如何在调处处境堪忧的情况下却恰到好处并找准时机迅速拿下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几度陷入僵局,但要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需要一个恰到好处的“关键点”。同时,也要将群众口中的涉黑涉恶及其背后隐藏的纠纷性质进行及时理清,及时在调解中做好扫黑除恶的宣传。调解员要及时找准突破口,提升调解效率,必须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法律思维,有效识别。在向群众释明侵权责任的同时,还要注意对于本案中群众所提及的涉黑涉恶进行甄别。既要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内容要充分知悉,逐条对照,又要捋清群众习惯性口头语背后的法律关系;二是充分运用真情实感,逐一击破。在调处纠纷过程当中,既要抓住案情细枝末节,也要找准关键点有效突破,本案中,既要善于抓住双方当事人不想再打“持久战”的心理,也要抓住纠纷再次发生的节点对矛盾双方及时进行疏导,这两点都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因此,每一个调解员都要紧握法与理这把利刃,挥洒自如,才能在纠纷调处的道路上披荆斩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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