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石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生,水族,本科文化,贵州三都县人。2013年12月3日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2014年4月23日经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分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12日,依照《贵州省福泉监狱第一批减刑、假释工作安排》,贵州省福泉监狱六监区出入监管理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石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石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六监区出入监管理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结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经监狱评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都水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明确罪犯石某某具备回社区接受矫正的条件,同意对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上,石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该犯提请假释。 2018年2月22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出入监管理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石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石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石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石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予以立案。 2018年5月2日,六监区得知罪犯石某某父亲去世的消息,监区将该犯家庭发生变故这一消息向刑罚执行科汇报。监区认为,石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目前家庭突发变故,监狱能否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法院优先审理该犯假释案件。如果法院依法优先裁定该犯假释,罪犯石某某可以提前出狱,送父亲最后一程,以尽为人子女一份孝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积极改造,离不开亲人的帮助与关怀,希望能给他一次尽子女义务的机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治本安全观,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文关怀。刑罚执行科及时将石某某发生家庭变故的情况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汇报并进行积极沟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黔南州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经合议庭评议,罪犯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审判长当庭宣布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予以假释,并当庭送达假释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