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袁某,男,1989年12月5日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2016年8月23日由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分流入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3日贵州省广顺监狱委托贵州省息烽县司法局对罪犯袁某是否适合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月22日,息烽县司法局回复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受罪犯袁某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2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袁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袁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袁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于2017年8月10日获监狱表扬一个,2018年1月18日再次获表扬一个。因该犯作案时为共同作案,涉案赃款需该犯及同案被告人共同履行,该犯主动联系同案被告人将涉案赃款退赔被害人,且积极联系家属缴纳罚金。罪犯袁某判决中财产性判项中涉及个人及共同部分全部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袁某提请假释。 三监区于2018年2月22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袁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袁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3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袁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3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袁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袁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袁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能全部履行罚金及积极主动联系同案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给被害人,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袁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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