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家属与吴江市某公司、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钱某某,系吴江市桃源人,建筑泥瓦工。2018年12月某日,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行驶至S258省道某中学门口的沈某某驾驶的苏E牌小型轿车(系吴江市某公司所有)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钱某某重伤送医院抢救。钱某某处于无认知状态、无行为能力。2019年1月,钱某某近亲属、沈某某及某公司代理人等三方当事人共同来到桃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出来,责任并未划分,原则上不予调解。镇调委会调解员耐心解释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出来就调解的利弊后,三方当事人表示自愿申请、接受调解,愿意一次性了结纠纷。

【调解过程】

在镇调委会调解员做调解工作时,发现这起事故纠纷非常复杂。 调解当天,钱某某妻子沈某甲、大女儿钱某乙、大女婿曹某某、小女儿钱某甲、小女婿钱某丙、姑父陆某某6人到场。因为钱某某目前处于脑死亡状态,后续治疗还需一大笔费用,钱某甲等人要求肇事司机及公司方赔偿130万元。公司方表示愿意承担相应医疗费用,但赔偿最多不超过50万元。三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巨大。为给三方当事人考虑的时间,调解员在向钱某甲等人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后,建议钱某甲等人向律师咨询,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做到心中有数,为下次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2日后,三方当事人继续到场调解,钱某甲等人聘请律师到场协助调解。通过调解员耐心做三方当事人工作,采用分开处理、逐个突破的方法,询问三方当事人的底线。钱某某一家是低保户,考虑到钱某某一家的实际经济状况,公司方愿意给予最大让步,同意在承担全部医疗费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钱某甲等人81万元。 但新的矛盾又产生了。曹某某与钱某丙当场就如何分配81万元赔偿款产生分歧。大女婿曹某某随后致电镇调委会称,妻子钱某乙是智力障碍人士,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作为钱某乙的丈夫有法定监护权,没有他签字,调解协议就是无效的。而此时曹某某已返回杭州打工。 在得到曹某某的情况反映后,调解员立即致电三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对钱某乙的状况开展详细调查。对于钱某乙是否有智力问题,钱某甲等人反映,之前是有一张残疾证,办理低保后,残疾证就被村里收上去了。钱某乙并非智力障碍人士,只是反应比常人慢,像个小孩子。对于曹某某,均反映曹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只有过年会回来住一两天,1年给2000-4000元抚养费,其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在问到钱某乙监护人是谁时,均反映不清楚,可能是其父钱某某。在与钱某乙本人沟通过程中发现,钱某乙对于身边事情也有自己的看法,并非一无所知,但的确有异于常人。 随后,调解员向钱某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了解并核实钱某某一家具体情况。村主任反映,钱某乙确有残疾。通过调取记录,核实是智力残疾二级。钱某某妻子沈某甲精神上也有点问题,但没有残疾证书,她们俩都没有工作。钱某乙婚后和曹某某一起领养了一个女儿,但家里都是靠钱某某打工维持生计。大女婿曹某某一直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因此钱某某一家才符合低保要求。从残疾证上也清楚看到,钱某乙监护人为钱某某,但钱某某目前处于无认知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起到监护责任;而曹某某常年在外,并没有承担责任。经过综合考虑,镇调委会认为,曹某某不符合钱某乙法定监护人条件。沈某甲(钱某乙母亲)的情况也不符合监护人条件,遂向钱某甲(钱某某的小女儿)征询其是否愿意作为姐姐钱某乙的监护人。钱某甲表示愿意。至此,钱某乙监护人问题得到明确。 镇调委会了解并核实情况后,再次致电曹某某。曹某某称在外打工回不来,没有尽快解决纠纷的态度。钱某甲等人情绪被激化,认为曹某某没有资格介入纠纷调解。签署协议不需要征得他的同意。公司方对此也有意见,认为关系复杂,起诉对于公司方更为有利,而钱某甲等人却拒绝履行司法程序。调解员考虑到该起纠纷不宜久拖,时间越久,对钱某甲等人一方越不利。综合考虑钱某某家庭情况,调解员认为,曹某某对协议签订不具影响力,但如果处理不到位,也将引发其他纠纷,遂再次向三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在之前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调委会先行制作调解协议书,三方当事人认同后,调解协议书由镇调委会代为保管;待一切不确定因素处理完毕后,当场签字生效。钱某甲等人、沈某某及某公司均表示认同。调解员也再次致电曹某某,要求他尽快回来协商相关事宜。此后,钱某甲等人、公司方分别多次到访镇调委会,调解员给予耐心引导,从维护三方利益角度出发,分析利弊,控制事态发展。 一段时间后,钱某甲、钱某乙、沈某甲、曹某某、钱某、陆某某、沈某某及某公司均到场,钱某甲等人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关于钱某某赔偿金分配协议”,同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一场纠纷顺利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半个月的不懈努力,三方当事人多次到镇调委会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与沈某某自愿共同承担钱某某所有治疗费用220000元;某公司与沈某某再一次性共同赔偿、补偿钱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810000元。钱某某近亲属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不得再以本案为由向某公司与沈某某索求其他任何赔偿。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受害者处于无认知状态、无行为能力,区别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矛盾焦点在于,一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作出,事故责任尚未划分,没有明确参考依据,原则上不予调解。虽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但如果最终责任判定与实际赔偿数额相差过大,容易产生二次纠纷。二是针对钱某某的情况是否进行后续治疗,后续费用数额很难确定;三是钱某乙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多方判断;四是钱某甲等人内部矛盾问题难以迅速化解。曹某某是否有监护人资格、是否有参与财产分配资格也需要准确判断。在镇调委会介入调解时,虽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事实情况及钱某某直系亲属情况,但期间由于钱某甲等人仍有所隐瞒,调解员不能完全掌握情况,导致不稳定因素产生,致使调解陷入两难。 首先,在初步掌握相关情况后,调解员立即开展详细调查,向村委会、钱某某邻居等核实相关情况,并对钱某某所有家属展开调查,做好笔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由于钱某某目前处于无认知状态、无行为能力,且超过60周岁,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调解员向钱某甲等人当场计算损害赔偿额度,加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尚未划分,告知最终的赔偿额度也有自负比例的风险。同时,建议钱某甲等人向多个律师咨询,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做到心中有数,为顺利展开调解打下基础。 其次,积极与公司方沟通,钱某某后续治疗费可能会很多,尽早解决也对公司方有利。考虑到钱某某及其家庭实际情况,从情理角度出发,动员公司方做最大让步,为钱某某一家争取最大权益。 镇调委会从维护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用直接调查与间接了解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核实相关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做好三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让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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