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高某某系患者王某的父母亲。王某于2018年1月某日因“突发意识不清30分钟”入住连云港市某医院神经外科。入院诊断为“右侧顶枕叶脑出血、脑内血管畸形、脑疝”,医院为其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ICU治疗。1月初,复查头颅CT提示右侧顶枕叶有残留血肿40mL,脑疝未改善,实施“开颅血肿清除术”,术中血压低至80/45mmHg,术毕再次入住ICU监护治疗,患者昏迷。医院于1月中旬,为其实施气管切开术。1月下旬,转入神经外科,2日后出现剧烈咳嗽、咳痰现象,并咳出胶布,血氧饱和度低85%-90%。胸部CT显示:右下肺大片高密度影,肺部炎症,转入ICU抢救治疗。2月上旬,患者出院。患方认为,医院诊疗不当导致气管内遗留胶布引发肺部炎症。经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等人民币300000元。医方表示,将按鉴定责任比例赔偿,对超出部分不予接受。医患双方协商多次未果,于2018年8月向海州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该申请后,调解员及时对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了认真调查,详细地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王某某对医院医疗过程进行了陈述,并表示,其在术后开始剧烈咳嗽,发现气道有胶布残留,经查肺部炎症,一直昏迷。2月上旬,出院转往上海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常州医院治疗。4月初,经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要求该院赔偿医疗费等300000元。 院方陈述:对患者“右侧顶枕叶脑出血、脑内血管畸形、脑疝”的入院诊断正确,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有手术指征,手术时机、手术方式符合常规。患方发现气道有胶布残留,对诊疗提出异议,认为医院诊疗不当导致胶布遗留,已经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但因等级无法判定,赔偿只能按轻微责任比例承担。在没有相关鉴定的情况下,对超出部分不予接受。 根据医患双方陈述,调解员归纳了争议焦点,即在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患方要求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一,审阅患者诊疗资料及医疗事故鉴定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责任认定的态度。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提交患者诊疗及鉴定等相关材料。患方提出由医院提供。院方提交了王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案首页、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等相关材料。鉴定书分析认为,根据目前鉴定资料结合专家组现场调査,用于固定压舌板纱布的胶布从患者气管套管内咳出,为医方操作不当所致,医方存在过错。1月下旬安排患者做CT检查过程中,氧气包内气量不足,患者出现缺氧表现,医方应对措施存在不足。患者自身为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初次出血量达84m1)导致脑疝形成是造成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医方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病情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但由于患者目前还处于治疗康复阶段,最终病情转归目前还无法判断,等级无法判定。结论是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等级无法判定。 调解员让医患双方对上述材料及鉴定结论充分发表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材料无异议,对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为医方负轻微责任均表示认可。但对鉴定“等级无法判定”持异议,原因是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是否构成残疾的赔偿金的测算均有一定难度,因此,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对误工、护理、营养的期限及伤残等级等作出评定,双方明确表示不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愿意在调解员主持下协商解决。 第二,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计算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争议。调解员让医患双方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书责任认定,参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具体数额。患方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00000元。医方根据医疗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司法解释,初步计算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10000元,一次性了结纠纷。经双方协商,患方最终接受医院赔偿110000元。

【调解结果】

2018年8月初,经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各种费用110000元,由医方自本协议签订起15天内打至王某某账户,此纠纷就此了结。 2.患者及家属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就此纠纷向院方主张协议以外的权利,不向有关部门投诉,不追究院方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责任。 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已知所签协议后的法律后果,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事由。 1日后,市某医院向王某某、高某某支付了赔偿款,双方矛盾纠纷了结。

【案例点评】

对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无法判定”的案件,建议医患双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非常必要,但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也非常可取。本案就是其中之一,调解成功的经验主要有: 一是尊重双方意愿。本案患者的父母要求市某医院赔偿300000元,调解前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因医疗事故鉴定作出“等级无法判定”,患者没有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等鉴定,且正在治疗,残疾评定不具备条件。院方对承担的赔偿明细测算有一定难度,只能粗略估算。患者又急需用钱治病,因此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耐心地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促成了结纠纷,合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 二是把握调解程序。本案调解前,患者的大伯多次到院方要求赔偿。调解员明确告知院方,因患者系学生且正在治疗不便前来调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前来申请调解,才能符合调解程序要求。院方即告知患者大伯,患者大伯表示理解,并及时转告患者父母申请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充分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患者父母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况下,才进行调解,避免了调解程序上的不规范。 三是督促医方速赔。本案患者原先随打工的父母在常州上学。去年9月,考入连云港市某高校,系大一学生。目前因病由连云港转至上海医院治疗,后又转至常州医院治疗。其父母上午从常州坐车下午才到连云港。为方便其快速办理调解赔偿事宜,调解员事先与医方沟通,通知医院做好赔款准备,协议一经达成即刻办理好付款手续,让患者父母晚上赶上回常州的列车。调解员严谨、高效的工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许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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