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王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2016年11月28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8日止。2014年9月17日入镇赉监狱服刑,2017年7月5日转至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王某某既往健康,因进食后腹胀、呕吐两个月余,于2018年12月4曾到吉大一院二部住院治疗。松原市中心医院胃镜:胃半环形肿物。病理胃体小弯、胃角及胃窦中分化腺癌。肝脏CT:肝囊肿,肝左叶及右叶占位性病变。 (二)委托鉴定。根据王某某病情,吉林省宁江监狱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12月14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对王某某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明确诊断:胃腺癌、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肝血管瘤可能性大、肝囊肿、胆囊炎、盆腔积液、前列腺增生。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2月20日,吉林省宁江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王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王某某的前妻(夫妻离异关系),其前妻同意做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过了解,王某某前妻在九台市某某镇某某村4组居住,有固定住所,因此具备保证人资格。经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王某某前妻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长春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维稳办公室,委托其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2月20日,长春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维稳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王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内,未收到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9年1月3日,监狱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9年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罪犯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9年1月25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