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2018年9月26日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2日止。2015年8月21日入镇赉监狱服刑,2018年7月30日转至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该犯既往双髋、膝屈曲不能活动多年,2015年曾在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查:双髋、膝屈曲外旋不能活动,X线片:胸椎腰椎排列排列整齐,曲度变直,双髋关节间隙消失,膝关节间隙显示不清,骨质密度均降低。 (二)委托鉴定。根据该犯病情,吉林省宁江监狱向吉林省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9月13日,吉林市中心医院对罪犯郑某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明确诊断:强直性脊柱炎、双髋膝关节僵直、屈曲畸形。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0月13日,吉林省宁江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郑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罪犯郑某的母亲,其母亲同意做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过了解,该犯母亲在农安县农安镇,有固定住所,因此具备保证人资格。经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该犯母亲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农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委托其对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0月8日,农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郑某适用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罪犯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郑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2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内,未收到监狱犯人与民警任何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11月30日,监狱将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郑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1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监狱局审核认为,罪犯郑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9年3月15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郑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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