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等68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则将该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谢某永和周某林,谢某永聘请农民工进场施工。其后,周某林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全施工,同时与万某全签订承包合同,万某全聘请农民工进场施工。完工后,谢某永、万某全认为建筑公司对其没有结清全部涉案工程款,因此,谢某永、万某全无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达70余万元,刘某等68名农民工多次催讨工资未果。 2019年4月,刘某等68名农民工就讨薪问题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受理审查了该案,并当即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黄善康、梁涛、傅欣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向农民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于2019年3月16日前往梧州市劳动监察支队调取相关结算单、劳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并多次致电建筑公司项目部陈经理沟通支付工资事宜,后因协商不成于2019年4月代为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永、万某全支付拖欠的工资,周某林、建筑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洲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谢某永、万某全分别向68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共70余万及利息,被告周某林、建筑公司对被告谢某永、万某全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8名农民工再次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应诉,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黄善康、梁锐律师承办。 2020年1月10日,承办律师到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办理二审手续。2020年3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是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已构成实质上的违法分包/转包。(二)建筑公司将工程进度款直接给付给周某林,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对资金去向、用工情况、工人工资发放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因此,建筑公司对谢某永、万某全拖欠工人工资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20年4月,在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建筑公司,希望他们能尽快履行判决义务,但建筑公司拒不同意支付。无奈之下,68名农民工又一次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了能让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三次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黄善康、梁锐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当即向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洲区法院坚持查控快、处置快、退款快的“三快”原则,执行法官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一边利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边联系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查询到建筑公司名下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长洲法院马上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扣划并将案款及时执行到位。 2020年6月24日,68名农民工全部拿到工资近70万元。至此,耗时一年多的三次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2020年6月23日,刘某等10名代表将一面印有“法律公正,为民追讨工资”字样的锦旗送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中,同时为四名承办律师献上“百姓贴心人,律师典范”的锦旗,表达深深谢意。 近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加大了法律援助力度,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实行经济状况免审查,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强化案件流程管理,随时掌握办案进度,及时化解案件难点,推进案件质量回访,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接地气,入人心,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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