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70多岁,弱智老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某街上居住。2020年8月3日,在自己居住的宿舍内,容留张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每次10元场地费。随后,黄某被公安人员发现,黄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对公安说出了自己容留卖淫活动的经过。 2020年12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通知崇左市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黄某提供辩护。崇左市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卢仕强律师为黄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来到受援人所在住处了解案情,在简陋的房屋内见到了黄某,主动和老人交流,了解老人的想法,对其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老人的法律意识,使黄某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为了避免陈述案情给黄某造成心理压力,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黄某,找到真正适合其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非监禁刑罚应是对黄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案发时被告人系弱智老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被告人就主动告诉公安自己容留卖淫的事实。 (三)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预谋。 (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2020年12月30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弱智老人刑事犯罪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弱智老人特点和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通过宣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老人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老人顺利度过晚年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