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帆律师因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与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孙某签订委托辩护合同。2014年7月14日,张帆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辩护函等文书,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其担任辩护人的相关手续。7月22日,法院向张帆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时间定于2014年7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当天,张帆以与委托人孙某刚刚临时决定解除委托关系为由,拒绝出庭辩护。法院认为,因未收到解除委托代理的书面协议,律师应当按时出庭辩护。承办法官反复要求张帆律师出庭,张帆律师拒不出庭。

【处理情况】

2014年8月4日,武汉市司法局对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2014】东法司建字第5号)的形式投诉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违反有关规定,在代理被告人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张帆律师拒不出庭辩护的事实成立,鉴于当事人不追究其不出庭的责任,且张帆律师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工作的从轻情节,武汉市司法局给予张帆律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七项。 附: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司罚决字[2014]第3号 当事人:张帆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1210916554 登记住所地:硚口区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厦2209-10室 本机关于2014年8月4日对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2014】东法司建字第5号)的形式投诉你违反有关规定,在代理被告人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的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与被告人某某某的妻子孙某签订《刑事委托书》,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具《刑事辩护指派函》,且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并确定2014年7月28日上午开庭时间后,你以与委托人临时口头达成解除委托关系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调查核实,委托人孙某对解除委托关系毫不知情,且你与孙某的朋友口头达成解除委托关系无法律依据,属无效法律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拒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事实成立。具体有孙某的《情况说明》、你的《检讨书》、硚口区司法局《关于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不出庭辩护的调查回复》,以及我局律师管理处与你的《谈话笔录》为凭。鉴于你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且当事人孙某未追究你不出庭的责任。现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的罚款部分自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如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司法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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